2年上訴7次,終於討回無罪身
  安徽省生產力促進中心一副主任涉挪用公款案宣告無罪
  12月15日,馬某手拿無罪判決書,終以清白之身,走出合肥市中院大門。今年57歲的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後7次站上法院被告席。
  從“東窗事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逮捕,到合肥市中院再審宣告無罪,馬某失去人身自由近4年。12月17日,市場星報記者經過多方採訪,獨家為讀者揭開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記者 王瑋偉
  事發:群眾舉報,牽出“挪公款”開公司案
  馬某,1957年出生,上海市人,碩士研究生。1982年,她畢業於合肥工業大學,曾被國家科技部評為 “全國生產力促進工作先進個人”。
  在2010年1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廬陽區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之前,馬某任職安徽省生產力促進中心(下稱“生產力促進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該中心系安徽省科技廳直屬單位,1992年成立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1997年6月列入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事件的案發還要從四年前說起,2010年6月,因有人向安徽省省科技廳舉報馬某任職期間有經濟問題,該廳紀檢組長、分管生產力促進中心副廳長約談了馬某,詢問其任職期間是否設立過賬外賬,是否成立過公司等行為,對此,馬某均予以否認。
  然而,同年11月份,馬某在接受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的調查時,承認自己挪用公款50萬元成立安徽卓越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卓越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
  獲刑:挪用公款50萬元,法院依法判刑五年
  在前期的詢問筆錄中,馬某交代,2003年至2009年,她安排劉某、尹某採取截留單位收入、虛列人員工資、虛報費用等形式,套取單位公款共計30.9萬餘元,後將該款用於註冊私人公司的資金。
  期間,2007年8月,合肥財政局給生產力中心撥付20萬元項目資金,用於某開發項目,後生產力中心與金石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開發合同,並向金石公司支付20萬元項目開發經費。
  因該項目沒做成,金石公司將20萬元退回。這筆20萬元退款事後被用於卓越公司的註冊資金。成立公司前,馬某借劉某、鄒某等人的身份證用於辦理公司註冊,五人均未實際出資。
  馬某稱,在該公司成立前後,雖未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領導彙報過,但公司成立後,做了幾筆小業務,至2010年11月案發,上述50萬註冊資金及經營收入6萬餘元始終在該公司賬上。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在擔任安徽省生產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屬於情節嚴重。 故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五年。
  波折:不服判決,2年內7次站上被告席
  在關押期間,馬某和家人沒有放棄申訴。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期間,馬某先後7次站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廬陽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馬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3年3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3年6月,廬陽區法院經重新審判作出刑事判決。馬某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2013年6月5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判決,撤銷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在法定刑以下對原審被告人馬某判刑,並依法送報省高院覆核。
  2014年2月,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合肥市中院重新審判。
  2014年4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廬陽區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8月,廬陽區法院經重新審判作出刑事判決。馬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合肥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上訴人,並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合肥市中院宣判馬某無罪。
  訴由:馬某提供10項證據,證實成立公司實為單位牟利
  馬某的上訴理由很多,她提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辯稱其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力中心的承接新項目。
  為此,馬某及其辯護人提供了10項證據。如,成立卓越公司緣於生產力不能申請創新資金項目,為爭取新的創新基金項目需要新的申請主體;卓越公司負責某項目的實施開展審核業務、培訓,生產力中心為此獲得榮譽;卓越公司培訓多名人員取得清潔生產審核師資格,為生產力中心作出貢獻等證據。
  此外,省科技廳曾向檢方發出情況說明,證實省科技廳認可卓越公司在清潔生產工作中的積極作用,該公司賬款至案發未被私用。
  “現有證據查明卓越公司自成立至案發,時間長達二年多,且該公司賬上資金和所獲利潤未被再挪用,也未被包括馬某在內的股東據為己有。”馬某的辯護人認為,馬某註冊卓越公司的資金系公款屬實,但其實際是為了單位利益,且未謀取私利,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改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合肥市中院宣判無罪
  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主審法官胡宏林告訴市場星報記者,現有證據查明生產力中心是直屬省科技廳的自收自支國有事業單位,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此情形下,馬某辯解稱為謀求自身生存和發展、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成立新的公司,並對該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有其正當性。
  與此同時,馬某辯解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有其合理性,及馬某認為其以生產力中心負責人成立卓越公司是為單位謀取利益有其現實性。據此,原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馬某的行為是為了單位利益的可能性。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馬某使用本單位資金成立自然人為股東公司的事實成立,但原審法院對所認定的上訴人馬某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未能達到全案證據完全充分,且未達到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因此原判認定馬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馬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最終,合肥市中院宣判上訴人馬某無罪。
  案外音:法官胡宏林表示,本案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原則。他解釋,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被告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被告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後,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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