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 楊宏斌
  《決定》提出,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這是依法治腐的重要亮點,為我們今後依法治腐工作開闢了新領域!”昨晚,省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原主任、現中央巡視組專家庫專家高金章一口氣讀完《決定》後,十分興奮。
  高金章說,四中全會把“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寫進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為“不敢腐”設置了新的更為嚴格的法律屏障。
  高金章介紹,在反腐過程中,我們把賄賂犯罪對象先後界定為錢物、財物,如財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房產、企業股份、古玩字畫,等等。但在實際中,如領導幹部免費接受乘坐交通工具、餐飲、旅游等為提供者謀取利益,往往被看作一般作風問題,嚴重的也只是當作違紀問題來處理。特別是接受其他財產性利益,並且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的,作為犯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我省過去處理類似問題,基本上沒有追究法律責任,沒有硬性的約束力,導致上述問題屢禁不止。
  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既有可能是永久性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時的利益。如:免費接受乘坐交通工具、餐飲、旅游等;占用他人耕地、房屋等;書面立字免除債務或退還借據;免費提供勞務;欠條,等等。財產性利益和狹義的財物對人的需要的滿足沒有實質差異,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不將財產性利益作為犯罪對象,就會導致處罰不公正。“四中全會《決定》彌補了這一點,首次明確規定收送其他財產性利益並謀取私利也是犯罪。這一嚴規,將有利於在法律的約束下更好地解決黨員幹部的作風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問題。”高金章說。
  (原標題:為“不敢腐”設置更嚴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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